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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fā)江門市蓬江區(qū)招牌設置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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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門市蓬江區(qū)招牌設置規(guī)定》已經蓬江區(qū)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反映。

        江門市蓬江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2020年1月13日


        江門市蓬江區(qū)招牌設置規(guī)定

          1.總則

          1.1制定依據

          為規(guī)范江門市蓬江區(qū)招牌設置行為,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據《江門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結合蓬江區(qū)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1.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城區(qū)、鎮(zhèn)建成區(qū)和建成區(qū)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qū)域的招牌設置管理活動。

          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兩側一定范圍內的招牌設施設置規(guī)范與管理,依照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管理辦法執(zhí)行。

          2.招牌定義和分類

          2.1招牌定義

          招牌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建筑物設置的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和標志的標牌、匾額等。

          招牌中附帶商品推介、服務宣傳、附設電子顯示屏的,或者在辦公、經營場所以外設置的標牌、匾額等,適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相關法規(guī)。

          2.2招牌分類

          招牌按功能分為店面招牌、單位名稱招牌、建筑標識招牌。按設置位置可分為平行墻面式、垂直墻面式(外飄)和落地式招牌。

          2.2.1 店面招牌

          用于表明工商戶經營店鋪名稱、字號的招牌稱為店面招牌。

          2.2.2 單位名稱招牌

          用于表明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名稱、標識和字號等的招牌稱為單位名稱招牌。

          2.2.3 建筑標識招牌

          用于表明各類建(構)筑物名稱(含廣場)的招牌稱為建筑標識招牌。

          

          附圖  2.2.3項示意圖.png

        附圖  2.2.3項示意圖

          2.2.4 平行墻面式

          依附于建(構)筑物外墻面與外墻平行的招牌稱為平行外墻式招牌。

          附圖  2.2.4項示意圖.png

        附圖  2.2.4項示意圖

          

          

          2.2.5  垂直墻面式(外飄)



          依附于建(構)筑物外墻面與外墻垂直的招牌稱為垂直外墻式招牌。

          附圖  2.2.5項示意圖.png

        附圖  2.2.5項示意圖


          

          2.2.6 落地式

          直接設置在地面上,具有獨立支撐結構的招牌稱為落地式招牌。

          附圖  2.2.6項示意圖.png

        附圖  2.2.6項示意圖

          3.招牌設置規(guī)定

          3.1招牌設置一般規(guī)定

          3.1.1招牌的形狀、規(guī)格、色彩、風格等應結合城市功能分區(qū)和人文特色,與城市景觀、周邊環(huán)境、建筑風格統一協調。不得影響、破壞建筑物的原有風貌、輪廓等。

          3.1.2 招牌的設置不得影響所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

          3.1.3 招牌的設置應符合節(jié)能與生態(tài)環(huán)保要求,鼓勵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鼓勵設置具有僑鄉(xiāng)文化特色的招牌。

          3.1.4 連鎖單位、知名品牌等有其統一的企業(yè)招牌規(guī)范的,在保證與周邊環(huán)境協調的前提下,可采用其標準材質、字體等,但其設置位置、大小、出挑距離等必須遵循本指引規(guī)定。

          3.1.5 建筑標識招牌(含廣場),應當按照經地名管理部門核準的建筑物名稱設置。

          3.1.6 新建或改建臨街建筑、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在立面設計方案審查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應統籌規(guī)劃預留建筑物招牌位置。

          3.1.7 招牌所顯示的單位名稱和服務標識,應當與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或者法人登記證書核定的名稱和標識注冊地相一致。

          3.1.8 在墻體上設置走字式顯示屏、三面翻等動態(tài)式店鋪招牌應作為廣告進行管理。

          3.2 招牌禁設規(guī)定

          下列情形不得設置招牌:

          

          3.2.1利用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電力設施、城市綠化設施的。

          附圖  3.2.1項示意圖.png

          

        附圖  3.2.1項示意圖

          

          3.2.2 城市中心廣場范圍內的建筑物頂部。

          3.2.3居民住宅樓、商住樓及高層建筑頂部。

          3.2.4 坡屋頂或具有特殊建筑風格的建筑物頂部。

          附圖  3.2.3項示意圖.png 附圖  3.2.4項示意圖.png

          

        附圖  3.2.3、3.2.4項示意圖

          

          3.2.5 在建筑玻璃幕墻表面、落地立柱以及騎樓式建筑商鋪門面立柱及立柱之間。在保留騎樓式建筑街區(qū)或騎樓式建筑群建筑立面特色的前提下,統一規(guī)劃設計的招牌除外。

          附圖  3.2.5項示意圖.png

        附圖  3.2.5項示意圖

          3.2.6 影響或占用建筑物通風、采光、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或造成光污染的,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附圖  3.2.6項示意圖.png

        附圖  3.2.6項示意圖

          3.2.7 利用危房設置或設置后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3.2.8 影響規(guī)劃審批的建筑正常間距、建筑安全疏散或危及車輛行人安全的。

          3.2.9 設置懸掛式招牌,影響通行空間的。

          附圖  3.2.9項示意圖.png

        附圖  3.2.9項示意圖


          3.2.10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3.3 招牌設置數量及位置

          3.3.1 每個單位在每處辦公場所只能設置一處戶外招牌,原則上實行“一店(單位)一牌”,不得多層多牌設置。同一單位(門店)臨多條道路的,可在臨每條道路的單位入口位置設置風格、規(guī)格相對統一的招牌。

          3.3.2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多個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置一處戶外招牌,設置風格應當統一。招牌數量不得超過該場所出入口的數量。

          3.3.3 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的,設置招牌應當由該場所、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規(guī)劃,規(guī)范制作。對外有專用出入口的“店內店”,應制作統一規(guī)格樣式的招牌;對外無專用出入口的“店內店”,應在建筑物內指定位置設置統一的牌匾標識,任何單位不得單獨在建筑物外立面設置招牌。

          3.3.4 同一建筑相鄰門店的墻面招牌,底線應當整齊劃一,高度與厚度應當統一,厚度0.3米,高度不大于招牌頂端到地面距離的1/5;同一建筑相鄰門店的垂直墻面式(外飄)招牌,其形式、體量和高度應當保持一致,其形式、體量、色彩、燈光效果等應達到與主體建筑相協調。

          3.3.5 底層招牌寬度宜與所屬單位出入口的寬度一致,最大寬度不應超過所屬單位經營服務場所的范圍。

          3.3.6 平行墻面式招牌不得多層設置,應當在一層門楣以上、二層窗戶下沿以下設置;不得利用建筑物二層及以上樓層外立面設置店面招牌,二層(含)以上有獨立出入口的,店招只能設置門楣處;沒有獨立出入口的,宜在一層(底層)適當位置統一設計、集中設置。

          附圖  3.3.4、3.3.6項示意圖.png

        附圖  3.3.4、3.3.6項示意圖

          3.3.7 垂直墻面式(外飄)招牌設在主要道路側建筑物墻面的招牌外沿距離建筑物立面不得超出0.5米;有人行道的,招牌下沿距地面3米,無人行道的,招牌下沿4米。招牌的總厚度0.3米;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墻面的上沿。



          3.3.8 附著建筑墻面招牌上沿不得超過建筑屋頂。

          附圖  3.3.7、3.3.8項示意圖.png

        附圖  3.3.73.3.8項示意圖

          3.3.9 建筑物頂部墻面設置建筑標識招牌應采用鏤空字或鏤空圖案形式的樓宇標識。如xx大廈。多層建筑頂部的招牌高度不得超過2,高層建筑頂部的招牌高度不得超過4米。機場、車站、港口、公共醫(yī)院等公共建筑為滿足公共導向性需求,允許適當放大,但均不得突出建筑物外沿。

          附圖  3.3.9項示意圖.png

        附圖  3.3.9項示意圖

          3.3.10 商業(yè)街區(qū)、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汽車品牌專營店、加油(氣)站可在其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設置落地式招牌。豎向落地式招牌牌面寬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原則上不得超過6米。橫向落地式招牌宜采取景觀文化石、鏤空字體等藝術形式設置。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小于5米時不應設置落地式招牌。落地式招牌距離人行道不應少于3米。

        附圖  3.3.10項示意圖.png

        附圖  3.3.10項示意圖

          3.3.11 招牌的設置涉及世界文化遺產、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區(qū)、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等重點區(qū)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招牌應當統一規(guī)劃,體現特有的文化或者風格特色。

          4.招牌照明要求

          4.1 商業(yè)街區(qū)的招牌、垂直墻面式(外飄)招牌以及多層商業(yè)建筑(10<建筑高度<24米)樓頂招牌、標識,宜采用電子顯示裝置等光電形式制作安裝,增加市容亮化、美化效果。

          4.2采用照明設施或其他發(fā)光形式的招牌不得影響居民生活,設置招牌不得遮擋居住建筑窗戶。

          4.3 在道路路口設置的牌匾標識采用照明設施或其它發(fā)光形式的,夜間照明亮度應當適當,不得妨礙車輛安全行駛。

          4.4 在保證光照強度和均勻度的情況下,提倡采用節(jié)能的設計及高光效的節(jié)能材料和產品。

          4.5 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居民住宅區(qū)、學校、醫(yī)院、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qū)等區(qū)域范圍,招牌關燈的時間至晚上10時整。

          5.招牌設置安全及維護管理要求

          5.1 招牌的設置應符合消防及公共安全的要求,招牌應安裝在主體結構上,不得直接安裝在建筑構造的裝飾面層上。

          5.2 招牌的設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結構安全、可靠,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維護、保養(yǎng)。發(fā)現出現畫面污損、字跡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

          5.3 招牌設置人或管理人每年進行一次以上招牌防腐保養(yǎng)。發(fā)現有銹蝕、油漆脫落、龜裂、風化等現象,應及時進行清理、除銹、修復和重新涂裝。當涂層表面光澤失去達80%、表面粗糙、風化龜裂達25%和漆膜起殼時,應及時進行維護。

          5.4 招牌的照明、供電、電器控制、防雷裝置等設施設備應每月維護一次,一旦出現電線絕緣材料損壞、導線外露時要及時包扎好,確保不發(fā)生漏電及其它安全問題。

          5.5 招牌結構材料應采用不銹材料制作,安裝時對附著墻面、墻體有損壞的,要立即修復,并增加防水施工。

          5.6 對鋼結構構件連接點(焊縫、螺栓、錨栓)應每年檢查一次,發(fā)現節(jié)點松動或焊縫有裂痕,應及時加固、修復和重新焊接。

          5.7 在重大節(jié)慶日和重大活動,以及在臺風、強降雨等特殊氣候、季節(jié)前后,招牌設置人應對招牌及時進行維護保養(yǎng)或損壞修復。

          5.8 招牌設置人應當確保招牌設置施工和使用期間的安全,防止事故發(fā)生。招牌設施墜落、倒塌、損壞,造成人身意外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招牌設置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9 招牌的設置單位出現搬遷、退租、變更、停業(yè)等情況,應當及時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店鋪業(yè)權人或管理人負責督促招牌設置人自行拆除,并承擔后續(xù)管理責任。

          5.10 招牌的設置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行業(yè)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6.相關術語與定義

          建筑立面:是指建筑和建筑外部空間直接接觸的立面,以及其展現出來的形象和構成的方式。

          玻璃幕墻:是指由金屬構件與玻璃組成的建筑外圍護結構。

          裙樓:是指與高層建筑主體緊密連接、組成一個整體的底層基座部分。

          騎樓:建筑底層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筑物首層。

          出入口:服務于普通公眾的建筑出入口,不包括公眾的緊急出入口及專用員工出入口等。

          門楣:建筑開間入口處上方至二層窗戶以下的地方。

          建筑開間:是指建筑立面由豎向構成元素劃分后形成的標準單元。

          危險建筑物:是指建筑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或使用安全的建筑物。

          建筑物頂部:是指建筑物頂層窗戶上沿以上部分,包含屋頂水箱、屋頂其他構筑物等。對于帶裙房的建筑物,裙房部分建筑頂層窗戶上沿以上部分,含裙房屋頂水箱、其他構筑物等亦視作建筑物頂部。居住建筑:是指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為居住功能使用的建筑物。

          綜合建筑:是指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其中由多個使用功能不同的空間組合而成的建筑(如商住綜合樓等)。

          道路紅線:是指規(guī)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用地紅線:是指經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批后的用地范圍線。

          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墻頂部的總高度。

          多層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10米<建筑高度<24米),且建筑層數大于3層,小于等于7層(3層<層數7層)的建筑。

          高層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高度24米),或建筑層數大于7層(層數>7層)的建筑,但不包括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單層建筑(如體育館等)。

          光污染:指干擾光或過量的光輻射(含可見光、紫外和紅外光輻射)對人、生態(tài)環(huán)境和天文觀測等造成的負面影響的總稱。

          7.附則 

          7.1 本規(guī)定由江門市蓬江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負責解釋。

          7.2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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